本 期 目 录
技术性贸易措施最新动态
食品农产品
日本修订部分农食产品中的农残检测内容
美国确定三氟苯嘧啶在大米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美国豁免解淀粉芽孢杆菌菌株f727在所有食品中的残留限量
装备制造
韩国通报铁路组件技术法规修订草案
墨西哥发布冷凝和蒸发装置技术法规修订草案
美国中/重型车辆混合转换系统管理法规生效
坦桑尼亚通报汽车内燃机和压缩机空气滤清器标准草案
化矿金属
越南通报化学品管理法案草案
纺织服装
越南颁布纺织品甲醛及芳香胺限量新法规
新兴产业
中国发布新能源汽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泰国发布便携式充电宝标准草案
焦点关注
欧盟RAEACH法规高关注度物质(SVHC)清单或将更新
“一带一路”•新兴市场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简介
菲律宾
知识园地
TBT协定的框架结构与适用范围
技术性贸易措施最新动态
食品农产品
日本修订部分农食产品中的农残检测内容
2017年10月12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通报,修订部分农食产品中的农残检测。废除了农产品中敌草腈的残留检测;增加了蜂蜜中沙星类,水产品中敌草腈,农产品中灭虫威、二氯苯醚和氟吡菌胺,畜水产品中芬太拉唑、氟酰胺和贝洛芬残留检测。检测方法都采用气质或液质联用色谱法,除水产品中敌草腈最大残留限量为0.005mg/kg外,其余农残均不得超过0.01mg/kg。
美国确定三氟苯嘧啶在大米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2017年10月16日,美国环保署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条例,确定三氟苯嘧啶在大米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三氟苯嘧啶在大米(谷物)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4ppm,在大米(带壳)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ppm。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美国豁免解淀粉芽孢杆菌菌株f727在所有食品中的残留限量
2017年10月27日,美国环境保护署发布公告,当企业按照标签说明和良好农业规范操作时,可豁免解淀粉芽孢杆菌菌株f727在所有食品中的残留限量。本法规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装备制造
韩国通报铁路组件技术法规修订草案
2017年10月10日,韩国发布G/TBT/N/KOR/729号通报,修订了铁路组件技术法规修订草案。负责机构为国土基础设施与交通部。草案规定铁路组件生产商或供应商须获得型式核准,生产商须经国土基础设施与交通部授权方能大批量生产。增加了气动轮滑保护、气动制动缸、制动盘、制动垫、架空馈电系统拉紧装置和聚合物绝缘子等6个组件的技术法规范围、术语和定义、合格评定、设计要求和测试程序。草案留有60天的评议期。
墨西哥发布冷凝和蒸发装置技术法规修订草案
2017年10月16日,墨西哥发布G/TBT/N/MEX/375号通报,发布冷凝和蒸发装置技术法规修订草案。负责机构为墨西哥能源部。草案修订了冷凝和蒸发装置能效标签和测试方法,适用于常规温度制冷输出为746 W、低温制冷输出为13,000 W以下的冷凝装置,还包括额定冷却能力在0.3kW至12.0kW之间的制冷用薄型直接膨胀蒸发装置。草案留有60天的评议期。
美国中/重型车辆混合转换系统管理法规生效
2017年10月16日,美国车辆混合转换系统标准化管理法规生效。法规修订了中/重型车辆混合转换系统的认证和安装程序须符合ARB(空气资源委员会)认证标准,包括尾气排放、诊断、保修期、报告以及其它要求。
坦桑尼亚通报汽车内燃机和压缩机空气滤清器标准草案
2017年10月19日,坦桑尼亚发布G/TBT/N/TZA/117号通报,公布了汽车内燃机和压缩机空气滤清器标准草案。负责机构为坦桑尼亚标准局。草案规定了统一的测试程序、条件、设备和性能报告,并重新规定了油槽式空气滤清器的空气流量限制或压差、集尘效率、粉尘容量和滤油效果这些参数。通报留有60天的评议期。
化矿金属
越南通报化学品管理法案草案
2017年10月11日,越南发布G/TBT/N/VMN/107号通报,通报化学品管理法案草案。负责机构为越南化学品管理局。草案内容包括:化学品的注册、授权、调整和延长许可;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个人和组织处理化学品时使用的表格;化学品管理报告;工业部门预防和应对化学品事故的计划和措施的介绍、格式和内容。草案留有60天的评议期。
纺织服装
越南颁布纺织品甲醛及芳香胺限量新法规
2017年10月23日, 越南工业贸易部颁布新的甲醛及芳香胺限量法规。
法规规定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纺织品,甲醛含量不得超过30mg/kg;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不得超过75 mg/kg;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不得超过300 mg/kg。同时,所有纺织品偶氮染料的芳香胺含量上限为30 mg/kg。该法规不适用于越南入境游客的随身物品、中转的进口纺织品、保税仓库货物、转运货物,以及未染色/未漂白的纺织品或织物。新法规将于2018年5月1日起生效。
新兴产业
中国发布新能源汽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13日,中国发布G/TBT/N/CHN/1218号通报,发布新能源汽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草案。负责机构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草案规定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相关企业应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符合动力蓄电池的编码、溯源信息管理、规范回收以及综合利用等要求,并规定了违规处罚措施等内容。草案留有60天的评议期。
泰国发布便携式充电宝标准草案
2017年10月20日,泰国发布G/TBT/N/THA/502号通报,公布便携式充电宝标准草案。负责机构为泰国工业部工业标准协会。草案适用于充电接口一个或以上、充电电流直流输出6V以下、包含蓄电池的便携式充电宝,规定了其安全要求、测试、标志等内容。草案留有60天的评议期。
焦点关注
欧盟RAEACH法规高关注度物质(SVHC)清单或将更新
2017年10月4日,欧盟发布G/TBT/N/EU/519-520两项通报,拟将1,2,4-苯三酸酐(偏苯三酸酐,TMA)和邻苯二甲酸二环已酯加入REACH法规高度关注物质(SVHC)候选清单。通报留有60天的评议期。邻苯二甲酸二环已酯因具有生殖毒性以及内分泌干扰性质被提议加入SVHC清单。早在2016年12月19日,1,2,4-苯三酸酐(偏苯三酸酐,TMA)就被提议加入SVHC清单,由于少数欧盟国家持不同意见,暂时未被列入。此次由于偏苯三酸酐引起过敏性呼吸道反应而再度被提议列入SVHC清单。
高关注度物质(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SVHC)是欧盟REACH法规框架下规定的有害物质,包括第1、2类致癌、致诱变、致生殖毒性物质(CMR);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高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物质(PBT);其他对人体或环境产生不可逆影响的物质,如内分泌干扰物质,等等。截至2017年7月10日, SVHC列表清单增加至174个。如果草案被通过,那么SVHC清单将增至176个。
随着REACH法规的不断修订,会有越来越多的物质被列入高关注物质清单中,广泛影响着机电、汽车、化工、轻工等几乎所有行业的产品及制造工序。而且,一旦“高关注度物质”被列入RAECH法规附件XIV“授权物质清单”,除非获得欧盟的相关授权,不然就无法出口欧盟。建议我省相关出口企业尽早核查产品相关物质是否被列入SVHC清单。一旦物质被列入,一方面应积极与成员国评估机构联系沟通并会同相关企业参与协调,并提出补充相关信息以避免官方由于信息缺失而高估物质的风险,从而受到更严格的风险措施管制,影响企业对外贸易;另一方面应持续跟踪SVHC清单,更新升级生产材料,加强内部检测,排除出口受阻隐患。
“一带一路”•新兴市场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简介
菲律宾
菲律宾标准局(Bureau of Philippine Standards,BPS)是菲律宾贸易和工业部下属的业务司局,下设11个行动处,承担制/修订和实施国家标准、制定标准化战略、标准监控与消费者援助、产商品检测、产品认证、审核员注册、标准信息服务和WTO/TBT咨询站点等职责。代表国家出席ISO和IEC相关活动并履职。
菲律宾对进口产品实施ICC(进口商品许可证认证)许可证制度,对于属于强制性菲律宾国家标准((Philippine National Standards ,PNS)覆盖范围内(电气设备/产品、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安全火柴、灭火器、汽车、石油产品、气溶胶等)的产品,进口货物经过菲律宾标准局评价并符合菲律宾国家标准或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外标准要求后,BPS将给产品的进口商颁发ICC许可证书,准许其适用ICC标,方可进口。
菲律宾作为东盟的主要创始成员国,近年来发展迅速,国际表现活跃, 2017年担任东盟轮值主席国期间,主导了多项国际活动,并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合作建设,进一步促进了与我国贸易交流。目前,中国是菲律宾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第四大出口市场。中国对菲律宾出口的主要产品有机电产品、成品油、谷物及谷物料。而我省的机电产品、机械制造、轨道交通等产业发展较好,双方在很多领域有合作基础和空间。
菲律宾业己成为世界各国寻求贸易机会的新兴市场,产品的准入门槛较高。2011年至2017年10月,菲律宾共发布TBT通报93项,主要涉及照明电器、食品、建工建材、电气设备/产品的技术法规,涉及指标主要有能效、标志标签、认证等方面。从TBT通报情况来看,多项标准转化成了技术法规,技术性贸易措施呈不断加强、趋严的态势。
知识园地
TBT协定的框架结构与适用范围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协定)于1995年1月11日生效实施。
TBT协定分为正文和附录两大部份。正文包括“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信息和援助”、“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最后条款”等六个方面的规定,共十五条。附录部分共三个附件,分别是附件1“本协定的术语及其定义”、附件2“技术专家小组”和附件3“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
根据TBT协定第1条的规定,协定适用于所有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但下列措施或规范不适用TBT协定:一是《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附件A所指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二是与服务有关的规章和标准;三是政府机构为其生产和消费需要所制定的采购规范。它们分别由《世贸组织的SPS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政府采购协定》加以规范。
TBT协定条款明细表
TBT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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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总则 |
第1条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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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法规和标准 |
第2条 中央政府机构对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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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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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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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 |
第5条 中央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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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中央政府机构对合格评定的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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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地方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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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非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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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国际和区域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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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和援助 |
第10条 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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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对其他成员的技术授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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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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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 |
第13条 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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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磋商和争端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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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条款 |
第15条 最后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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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附件1 本协定中的术语及其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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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技术专家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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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 (简称《良好行为规范》) |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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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