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过立法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1月10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并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条例明确提出深圳可针对本地消费量大的食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深圳标准,对拒不召回不合格食品的,有关监管部门可依法予以没收或者销毁。
深圳标准将严于国家标准
据了解,《条例》“修改二稿”删除了原来提出的制定食品安全特区技术规范的内容,并把制定食品相关推荐性标准,明确为制定深圳标准。今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在食品质量、营养健康、过程控制等方面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深圳标准。
有关部门将重点研究制定深圳标准的领域,涉及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本地消费量大的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地方特色食品。此外,还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检验检测方法等方面研究制定深圳标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食品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对符合深圳标准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赋予深圳标准标识权。
重构政府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政府监督是食品安全监督的重点,《条例》分别规定了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并创设了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督导员制度,重构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为明确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身份性质、执法权限等,《条例》明确了各区在社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监督员,食品安全监督员可以从事巡查登记、现场快速检测、收集并报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等,同时规定食品安全监督员取得的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同时,明确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证件管理,食品安全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前往广西北海市供深农产品基地开展实地调研的意见,《条例》还完善了与主要食品输出地相关管理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的具体要求,从源头上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货不对板”可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条例》对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原“修改一稿”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行为,给予了较为严厉的惩罚。但经研究,企业这种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应当受到制裁,鉴于其符合国家标准不会产生安全问题,不宜处罚太重。
因此,《条例》降低了处罚力度,提出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但是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期限届满仍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条例》在监督抽查重点中增加了传统节假日期间的应节性食品或者应季消费量大的食品。同时规定,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拒不召回或者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或者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