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红糖以其特殊的营养成分,在民间受到较高的推崇和喜爱。而与此同时,一种名为“赤砂糖”的产品,也长久以来以红糖的等效名称自居,并被广大消费者当作红糖而选购。
那么,红糖与赤砂糖是同一种食品吗?两者能混为一谈吗?近期由此引发的一场行政诉讼有了定论,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下称杭州市监局)叫板糖企混淆红糖与赤砂糖两种不同食品,并纠正虚假标注的行为,得到了法院终审判决的支持。
沃尔玛四款红糖违规标注被查
这一事件要从2016年初说起。据《市场导报》维权中心记者了解,当年1月20日,杭州市监局在对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下称沃尔玛公司)杭州东新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四种正在销售的红糖产品涉嫌违规标注。
这些产品分别是内蒙古正北食品有限公司的“老姜黑糖”(益母红糖),配料为赤砂糖等;太古糖业(分装)的“太古红糖(赤砂糖)”,配料为赤砂糖;义乌市树海食品厂生产的 “树海牌”赤砂糖 (红糖),配料为白砂糖等;杭州全照食品有限公司分装、杭州恒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糯千家红砂糖”,配料为白砂糖等。
杭州市监局认为,这些产品的包装标签所标示的品名与配料均存在两个不同专有名称等违法情形 (即将赤砂糖或白糖标注为红糖),故沃尔玛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0972元。2016年5月,杭州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企业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82290元。
受到处罚的虽然是沃尔玛公司,然而涉入此案的成都太古糖业有限公司(下称太古糖业)却对此不服,并于当年7月向杭州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随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太古公司依然不服,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认定红糖、赤砂糖混用构成误导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 《食糖卫生标准》(GB13104-2005)适用于原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其中并没有红糖标准,但是在2015年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13104-2014)中,却将食糖分为原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红糖、方糖、冰糖,并分别进行了定义。
其中赤砂糖定义为以甘蔗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带蜜的棕红色或黄褐色砂糖;红糖定义为以甘蔗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后,直接煮制不经分蜜的棕红色或黄褐色的糖。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虽然红糖和赤砂糖的色着基本相同,但加工工艺等方面有所区别,是两种不同的食糖,故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的2015年5月24日开始,生产经营者应将红糖和赤砂糖予以区分,二者之间不得混同,两者不能认定为等效名称。
铁路法院同时指出,依据卫生部发布的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红糖和赤砂糖作为两种不同的食糖,在食品标签中应予以区分,并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本案中,四家公司生产的食糖的真实属性分别为赤砂糖和白砂糖,而在预包食品标签上的标示名称均与其真实属性不同,势必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故四家食品的标签违反了上述国家标准。
不过,铁路法院另外认为,第三人沃尔玛公司对不是由其提供的标签的真实性不负有事先审查的义务,亦不具有事先审查的能力和可能。故该案的处罚对象应当是提供标签、说明书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因此,杭州市监局对沃尔玛公司进行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
杭州铁路法院随后判决撤销杭州市监局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判决同时撤销了杭州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市监局庭上直指标注虚假
因不服以上一审判决,太古糖业、杭州市监局均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太古糖业依然坚称,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和食品行业协会均认可“红糖”和“赤砂糖”为等效名称,长期以来红糖被纳入赤砂糖单元管理,而且实践中红糖也一直作为赤砂糖的等效名称使用,故案涉产品的名称可以使用赤砂糖的等效名称红糖。
太古糖业还表示,即使不考虑等效名称问题,因红糖是赤砂糖的俗称,案涉产品标签使用赤砂糖的俚语名称“红糖”并同时标示了赤砂耱,符合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一审法院的认定也是错误的。而且行业内和部分地区仍然不加区分地使用赤砂糖和红糖这两个称谓。另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红糖”与“赤砂糖”概念发展历史来看,“红糖”与“赤砂糖”属于包含关系。
结合其他的上诉理由,太古糖业提出了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案涉太古红糖(赤砂糖)产品标签“势必会引起消费者误解”违反了国家标准的认定,并确认被诉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等请求。
同为上诉人的杭州市监局则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且因片面理解《食品安全法》,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该局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伟为特别指出,案涉食品不仅其真实属性与标签所标示的名称不符,而且标签同时标注了两个不同的名称,而且其中一个名称与配料表不符,因而在形式上即表现出虚假性。
胡伟为还指出,沃尔玛作为统一配送的著名连锁大型综超,有总部统一查验进货,总部有专门负责质量管理的机构把关,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其不可能不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案涉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中,沃尔玛也表示其完全知晓上述违法事实,且其从未试图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沃尔玛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杭州市监局完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终审认定沃尔玛未尽查验义务应受罚
在对此案审理之后,杭州中院指出,该案存在两个主要争议焦点:第一,在食品标签上,“红糖”与“赤砂糖”是否可以作为等效名称使用;第二,经营者经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是否应当予以处罚。
杭州中院认为,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食品标签上标示的应为专用名称,该名称应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在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则使用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而早于1994年,赤砂糖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GB14964-1994《赤砂糖卫生标准》。2003年GB/T5009.55-2003《食糖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中已将红糖作为单独的食糖种类予以列明。2013年,又单独对红糖制定了行业标准即QB/T4561-2013《红糖》(2014年7月实施)。2014年,国家标准《食糖》中将赤砂糖、红糖作为不同的食糖种类予以列明。
杭州中院故认为,赤砂糖与红糖分别执行不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者并非等效的名称,不能混同使用。
对于太古公司以“红糖”系“赤砂糖”的俗称(俚语名称)为由,主张两者可以混同使用的说法,杭州中院认为,国家标准中已规定了该两类食糖的专用名称,且两类食糖在制糖工艺等方面存在不同,即便公众对于两类食糖的认知存在误解或混淆,将两类食糖的名称混淆使用,但这不能成为“红糖”与“赤砂糖”两个名称在标签上可以混同使用的理由。反而因这两类食糖名称在标签使用上的不规范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解或混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在国家管理层面应加强规范两类食糖名称在标签上的使用,引导消费者识别两类食糖,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杭州中院指出,此次查获的四类红糖产品,有产品名称上存在赤砂糖与红糖同时使用的问题,有产品名称与配料表不符的问题。这些食品的标签使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上诉人太古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关于经营者经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是否应当予以处罚?杭州中院认为,本案中,案涉产品的标签明显不符合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沃尔玛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尽到查验义务,且不存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故依法应当对沃尔玛公司进行处罚。
结合其他认定,杭州市中院认为,杭州市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杭州中院于近期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驳回成都太古糖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成都太古糖业有限公司负担。
“这一案件虽然已经办结,但是在经办此案的过程中,我却感受到了食品生产企业对于国标和法律缺乏应有的敬畏。”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伟为告诉《市场导报》记者(维权微信:zjscdbwqzx),比如太古糖业,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意进行曲解,与其作为业界知名大型企业的身份不相符。
胡伟为律师表示,红糖、赤砂糖的区别在食糖界几乎无人不知,近年来相关的投诉、举报频发,2015年央视315晚会更是将赤砂糖冒充红糖作为典型事例予以曝光,太古糖业作为相关标准的起草单位,对红糖赤砂糖的产品区别和法律区别是清楚的,故其做法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而这次终审的判决结果显然有着极为积极的意义,它不仅保障了食品安全法的正确和严格的实施,更是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