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世贸组织消息,我国于2017年6月19日在G/TBT/N/CHN/1209号文件中通报了“进口食品随附证书管理办法(草案)”。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研究了有关国家/地区的意见,根据收到的意见和申请,特此决定提供2年的过渡期:从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2016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向若干欧盟成员国大使馆发送了正式通知,要求除特定认证要求外,出口到中国的食品均采用统一官方证书。在征求意见稿中,这项办法的目的依据是“保证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实现进口食品监管与输华食品国家/地区政府监管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