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主任、中国ECR委员会联合主席、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管理委员会委员及顾问委员会委员、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物流信息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全国物品编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中国电子学会物联网专委会委员、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咨询委员会专家、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生导师。曾获国家“九五”科技攻关先进个人、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多项国家级荣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自上世纪80年代从事研究我国编码工作;90年代开始跟踪、研究电子商务及物联网相关技术;主持了发改委“国家重点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科技部“供应链协同电子商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等国家级项目。著有《食品安全追溯技术与应用》《流通领域电子数据交换规范》《电子商务》《物流标准化》《EPC与物联网》,编译完成《ebXML标准技术规范——全球电子商务标准》等,获得多项部级科技成果奖。
党在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中提到要在现代供应链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这标志着现代供应链正式成为国家战略,也标志着我国进入现代供应链创新与发展的新时代。供应链的安全可靠、高度透明、分享便捷,以及可视化这一终极目标,都需要通过追溯来实现。可以说,真正做好追溯,是做好“现代供应链”的基础;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全面提高质量,推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精神的基础;是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标准引领、质量管理、质量攻关、质量创新”“开启质量强国建设新征程”工作要求的基础。
追溯的起源与发展
综观各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对于追溯(traceability) 的定义,绝大多数与《ISO 22005:2007 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中的追溯概念一致,即:“追溯是追踪饲料或食品在整个生产、加工和分销的特定阶段流动的能力”。追溯包括正向的追踪(track)和逆向的溯源(trace)。追踪是从供应链的上游至下游跟随追溯单元运行路径的能力;溯源是从供应链的下游至上游识别追溯单元来源的能力。
追溯包括外部追溯和内部追溯。内部追溯是一个组织在自身业务操作范围内对追溯单元进行追踪和(或)溯源的行为,主要针对一个组织内部各环节的联系;外部追溯是对追溯单元从一个组织转到另一个组织时进行追踪和(或)溯源的行为,是供应链上组织间的协作行为。
追溯源于质量管理,当质量管理发展到一定程度,或社会对产品质量要求达到一定程度时,才有了对“追溯”的要求。纵观全球,在HACCP、GAP、IFS、ISO9000等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中都涉及到追溯,因此追溯是质量管理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实施追溯,对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都有益处。从政府监管角度看,追溯可以提升政府的质量监管和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食品风险预警制度和召回制度,确保出现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履行政府责任。从企业的角度看,建立追溯体系,有助于帮助企业进行供应链可视化、产品鉴别和防伪等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快速定位问题产品,精准召回,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支持市场营销策略,提高品牌竞争力;突破国际贸易壁垒,满足出口目标市场食品追溯法律法规要求,扩大国际市场。从消费者角度看,企业实施追溯可以提高消费透明度,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提升消费信心。这也是实施追溯的目的。
国外发达国家高度重视食品追溯体系的建设。从本世纪初开始,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纷纷出台法规、标准,对追溯提出了明确要求。
由于欧洲出现疯牛病事件,欧盟在2000年出台了(EC)No1760/2000《新牛肉标签法规》,要求欧盟区域内销售的牛肉必须具备可追溯性。2002年,欧盟出台(EC)No 178/2002《食品安全法规》,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欧盟国家上市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对于进口食品,不具备可追溯性的禁止进口;2003年,(EC) No 1830/2003 《转基因食品和转基因饲料产品的可追溯性和标签法规》对转基因产品的可追溯性和标记以及从转基因产品生产的食物和饲料的追溯进行了特殊规定;除此之外,欧盟还有不少法规、条例对追溯做出了具体规定,如(EU) No 931/2011 《动物源食品的追溯实施条例》、 (EU) No208/2013 《豆芽和用于生产豆芽的种子追溯实施条例》等。
2002年,因“911 事件”美国国会通过了《生物反恐法案》,强制要求企业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风险管理;2003年,FDA又发布了《食品安全跟踪条例》,2011年,发布《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对食品行业建立食品档案和追溯制度提出了要求,其配套规章《产品追溯》规定食品企业要建立生产档案和追溯制度。
2003年,日本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国内牛肉可追溯导则》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规章文件,明确规定牛肉食品的加工者、供应商和零售商要提供从屠宰场到零售出口的可追溯信息。2009年,日本又颁布了《关于米谷等交易信息的记录及产地信息传递的法律》(又称《大米可追溯法》),对大米及其加工品实施可追溯制度。
此外,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等国家也相继对食品的可追溯性做出法律规定。
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2015年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42 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这是我国首次将追溯写入法律,由此开启了我国追溯的新篇章。
我国追溯工作现状
我国各级政府十分重视追溯工作,近年来,各部委和地方政府以及企业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等重要产品,积极开展追溯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各级政府机关相继出台了政策法规文件,以加强顶层设计。政策方面,国务院、商务部、食药监总局、质检总局、农业部等部门陆续发布了相关文件:《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关于推进重要进出口产品质量信息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等系列文件,地方政府也纷纷以国办文件为指导,出台了地方的重要产品追溯指导文件。法规方面,新实施的《中医药法》规定:“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农药标签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上海、甘肃等地还出台了地方性的追溯信息法律法规《上海市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等。标准制定方面,商务部联合国家标准委印发实施了《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成立追溯标准化工作组,着手组织制定系列追溯标准。
追溯试点建设取得显著成效。2010年以来,商务部分五批支持全国58个城市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分三批支持18个省市建设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初步形成辐射全国、连接城乡的追溯网络,2016年,商务部在前期开展肉菜中药材和酒类追溯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上海、山东、宁夏、厦门四个省市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农业部门开展了动物标识疫病追溯体系、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及农药、兽药和种子追溯体系建设。质检部门启动了进出口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食药监部门开展了药品电子监管体系建设,工信部门开展了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与此同时,地方农业、商务、食药监等部门也纷纷建立了地方性的政府追溯平台。第三方系统集成商和企业也加入追溯平台建设的大军,建立了成百上千个追溯平台。追溯一词成为高频词汇,追溯技术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我国追溯工作疏理
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我国追溯体系建设在促进监管方式创新、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保障消费安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追溯法规制度
国家层面欠缺全国统一的、覆盖全程的追溯法规。虽然新《食品安全法》在追溯制度立法方面取得了突破,但是对应的管理细则尚未颁布,在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还需要完善;追溯制度尚未形成一套完整体系,导致追溯工作开展缺乏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此外,产品生产销售的全国性和全球性,决定了可追溯制度是一项全国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统一管理和规划。而目前国家各个部委,各地方监管部门已建立了众多追溯系统,这种区域分割、各成一体的追溯制度存在难以共享信息、难以全程追踪、追溯成本高等问题,很难实现全国乃至全球的追溯。
追溯标准化程度
我国产品追溯标准体系尚未形成。截至目前,虽然有关肉菜、果蔬、酒类、水产品、中药材等追溯标准(包含国标、地标、行标、团标等)已达近百项,但标准之间存在内容交叉、标准不统一、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标准体系重叠混乱,顶层设计和统筹管理不足,导致各类各层级标准尚未形成协调发展的局面,难以为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有效指导,亟需统筹规划。
追溯编码混乱,形成信息孤岛
追溯标准化最大的问题是追溯编码不统一问题,这也是制约追溯系统互联互通的最大瓶颈。目前我国追溯工作存在管理部门多、平台多、种类多等诸多问题,各个部委乃至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都各建追溯平台,采用不同的追溯编码,如质检总局采用商品条码开展产品追溯;全国多地食药监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食品追溯监管;农业部采用OID编码开展农产品追溯;商务部采用自己制定的行业标准对肉菜、中药材和酒类进行追溯等。编码的不统一形成万“码”奔腾的混乱局面和一个个的“信息孤岛”,导致系统互不兼容、追溯信息不能共享和互联互通,使得生产销售中各节点的追溯信息无法真正形成完整的追溯链条,实现全过程的追溯。
另外,产品包装上多码并存,不仅给企业带来成本,还不利于追溯系统的互联互通,更让消费者无所适从。
追溯平台众多,且相互孤立
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企业相继建立众多追溯系统,商务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平台”、工信部“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农业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等,地方政府建立的地方追溯平台等,多头管理导致国内追溯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管理和规划,重复建设严重。此外,这些平台在追溯编码、追溯精度、追溯模式等各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有的平台侧重于责任主体的监管,有的侧重于产品的追溯监管,有的侧重于企业生产管理的监管。有的是追溯到产品批次,有的追溯到单品。企业面对各级政府部门不同的监管需求,在不同的无法互联互通的追溯平台上填报不同的追溯信息,导致无所适从。
追溯数据质量
当前,我国存在追溯数据量少,数据质量差,数据关联性弱等问题。其形成主要有以下原因:其一,我国生产、流通过程复杂、标准化程度低(特别对于农产品行业),产品品类多,经营主体规模小,技术水平低,产业化、标准化程度低,难于标准化作业和管理,分散的主体和经营对采集全面完整真实的追溯数据带来了巨大挑战,增加了追溯体系建设的成本和难度;其二,目前有关追溯数据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可追溯数据的录入、主要凭借企业的自觉自律,数据质量难以保证。
追溯成本
追溯成本高昂是导致追溯很难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追溯本身是复杂的,需要追溯系统的支持,需要采集各环节追溯信息,涉及到企业采购、生产、销售、流通等各部门,涉及到与上下游企业的沟通与协调,因此实施追溯会对企业带来人力、物力等成本。此外,各级政府部门,出于自身监管需要,要求企业填报追溯信息,而不同部委,不同地域的追溯平台由于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导致企业需要在多个追溯平台上重复填报追溯信息,给企业带来极大的负担。
企业积极性
作为追溯的主体,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有:一是相关部门纷纷建立追溯平台,而且平台多从监管角度出发,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结合不紧密,在帮助企业优化供应链流程,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品牌提升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大,短期内企业看不到效益;二是追溯系统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差,追溯系统设计未充分考虑实际应用场景复杂性和需求多样性,满足不了企业个性化需求;三是缺少持续的运作模式,过于依赖于政策资金推动,一旦没有政策资金支持,考虑到持续运营会增加企业成本,导致企业积极性不高;四是企业相关业务数据安全及商业秘密问题,追溯信息会涉及企业上下游供应链信息及企业经营数据等,如相关信息得不到保密,或多或少会对企业实际经营带来影响,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积极性;五是追溯数据价值尚未充分挖掘,缺乏统一的、方便的查询方式,导致追溯数据查询率较低,不能有效地发挥倒逼机制,从而影响企业的积极性。
我国追溯工作存在的误区
追溯概念不清晰
社会上对于追溯的概念不清晰,将追溯、追踪和溯源混为一谈;对追溯产品还是追溯责任主体不清晰。追溯是“追踪饲料或食品在整个生产、加工和分销的特定阶段流动的能力”。由此可见,追溯的是产品,而不是责任主体,而国内不少追溯系统强调对责任主体的监督和监管,而忽视对产品本身的追溯监管,导致作为本是追溯建设主体的企业,因担心被政府监管而对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存在顾虑和担忧。
过分夸大追溯的作用
目前,我国政府和社会对追溯寄予厚望,但过分夸大追溯的作用,将追溯和食品质量安全混为一谈,甚至错误的认为产品能追溯产品质量就安全了,追溯的作用被过分夸大。殊不知,追溯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种事后补救的手段,实现追溯并不能直接解决食品的安全问题,它只是能够在出现食品安全事件之后,快速精准地召回问题产品,从而降低危害和减少损失,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将追溯、监管、防伪、营销等概念混淆
从管理上讲,产品质量监管、追溯和防伪是有联系,但却又是目标迥异的应用诉求。不同的应用诉求,其编码方案应有不同,在考虑编码方案时,要考虑用途是什么,目标是什么。比如很多企业将追溯码设为暗码,还以此宣传其编码方案的优越性,实为不了解追溯的本质。
追溯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供应链的可视化,因此追溯码必须是明码,而且必须是统一的标准化的编码,只有这样各方才能通过追溯码实现追溯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共享,才能实现全链条的追溯。
而防伪码和营销码作为企业内部的管理需求,不涉及与供应链其它参与方的信息交互,可以设为暗码。众多的追溯平台将追溯、防伪、营销等混为一谈,将公众引入误区。
认为追溯的颗粒度越细越好
追溯颗粒度一般分为品类、批次和单品,不同的追溯颗粒度,追溯编码不同,追溯系统的复杂化程度也不同,相应地带来追溯成本的差别化。追溯颗粒度越细,追溯系统越复杂,追溯成本就会越高。很多企业认为追溯颗粒度越细越好,非常推崇一物一码的单品追溯,最后由于目标太大,成本太高而半途而废。对于大多数工业化生产的低价值、易消耗的产品来说,每一个批次的质量都是完全相同的,一个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整个批次都要被全部追回和(或)召回,因此管理到批次即可,追溯到单品现阶段意义不大,实现也很困难。
内部编码、专用编码和再编码现象普遍
目前一些追溯系统,有的因权宜之计使用内部自编码,而非通用编码;还有的编码方案虽选用了国际标准,但是并不适合用于追溯领域;还有的虽然商品上已有商品通用编码,还要再编码;这些追溯编码由于不成体系而孤立应用,很难体现追溯的产品品种、批次、序列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与追溯相关的重要信息,即使编码中有相关的追溯信息,但由于其是内部编码或专用编码,仅能在系统内部或专有系统中使用,不能有效地与现有的通用编码相结合,也不能有效地和企业的经营管理相结合。总体上讲,内部编码、专用编码和再编码,不仅会大大提高追溯成本,而且极易造成编码混乱而导致追溯系统失效。
对非单元化包装食品追溯的大力推进
目前,有些部门对很多关乎民生的散装食品花费大量的资金建设追溯体系,但是效果不理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散装食品没有进行单元化包装,追溯信息没有依附的载体,加上不健全的社会诚信体制,从而导致散装食品追溯难上加难。因此投入大量的资金在这类产品上进行示范,成效甚微,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如何走出追溯误区
正确认识追溯,不夸大追溯的作用
正确认识追溯的概念和本质,了解追溯的目的,不夸大追溯的作用。追溯只是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需要与其他管理体系相结合,才能发挥其最大作用。追溯系统也是企业管理系统的一部分,不能割裂开来,单纯为追溯而追溯。追溯与食品法律法规、认证、检测等一样,是食品安全保障的一种手段。只有各种手段齐头并进,才能最大化地实现食品安全的目的。
区分监管、追溯和防伪等,切勿混为一谈
监管、追溯、防伪、防窜货、营销各自所满足的需求不同,不能混为一谈,追溯是政府和企业的共同需求,防伪、防窜货、营销是企业的自身行为,企业应按照国家法规标准建立追溯体系,结合自身需求,可以融合防伪、防窜货、营销等功能,满足企业自身的管理需求。
追溯有颗粒度,要考虑成本效益
管理需求的多样决定着追溯颗粒度的不同,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自身管理需求、成本因素和监管需求确定追溯颗粒度,而不能盲目跟风。对于高风险、高价值的产品可以追溯到单品,对于一般的工业化生产的食品而言,追溯到批次即可满足政府监管和企业对管理的需求。
统一编码和源头赋码,实现追溯的最优方法
内部追溯和外部追溯可区别对待,外部追溯编码必须采用统一的编码,甚至与国际接轨的追溯编码;内部追溯可以采用内部编码。但如果用内部编码去实现外部追溯,势必无法解决互联互通的问题。
源头赋码,便于分清责任主体,也便于供应链其它参与方多次使用,从整个社会来看,会提高供应链的效率,节省供应链的成本,是最经济的方式。任何中间环节的再编码和贴码,都极易出现编码混乱情况,从而造成追溯失败。
充分利用现有基础,通过商品条码标识体系(GS1系统)实现产品追溯。商品条码经过近50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球通用的商务语言,在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多万家企业广泛应用。涉及食品、饮料、药品、器械、服装、建材、物流、追溯、电子商务、移动商务、电子政务等20多个行业和领域,我国30多万家企业的上亿种产品都印有商品条码。全球有60多个国家采用GS1标准进行追溯。因此应充分利用现有基础,以包装上的商品条码,结合产品生产日期或批次实现产品追溯,这是目前最有效最经济的追溯方式。当然,对追溯效率更加关注、成本不予考虑的企业,可以将商品条码和批次、序列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追溯信息用一个条码或RFID标签表示,以实现追溯信息的快速采集。
追溯的发展趋势
为了保障消费者安全,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出台追溯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追溯体系是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分析历史、研究现状、展望未来,我国的追溯体系建设将呈现以下趋势:
追溯机制的建立和保障将更加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将追溯写入了新《食品安全法》中,随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追溯法规细则相继出台,追溯将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加具有规范性和操作性。重要产品追溯系列标准的出台,将会为我国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更加有效的指导,追溯制度将形成一套完整体系,为追溯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追溯范围将从国内向全球延伸
当今的中国处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原材料和产品的流动呈现一个全球化态势,作为全球最大的新兴经济体,中国的产品流通也在快速融入到国际的大流通中。特别是近年来电商的飞速发展更加快了产品的全球流动性,在这种情况下,跨国追溯会成为越来越强烈的国际诉求。而跨国追溯一个很必要的条件是追溯信息在全球层面能够做到互联互通,这就要求追溯体系建设也要秉承开放发展的理念,紧跟国际形势,采用与国际一致的追溯方法和追溯标准,促进追溯信息在全球范围内供应链各环节的互联互通,从而确保产品能够在全球实现追溯。
追溯链条将从企业内部向供应链全链条发展
食品供应链涉及到种植、生产、加工、物流、销售等多个环节,目前的追溯更多的是侧重供应链某个或某几个环节的追溯,更多的侧重于企业内部的追溯,全链条的追溯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随着法规的日益完善、标准的出台和技术的发展,实现全链条的追溯将成为可能。
追溯颗粒度将多元化并举
随着追溯的发展,追溯的颗粒度会呈现出品种、批次、单品多元化并举的状态,随着技术的发展、成本的降低和企业管理的精细化,追溯的颗粒度会越来越细。另外,条码、RFID、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也会从一定程度上促进追溯体系的发展,使得追溯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分享更加便捷、准确和高效,减少人为因素对追溯的干扰,提升追溯的准确性和效率。
统一编码将是追溯的重要支撑技术
目前国内追溯系统不能互联互通的根结是追溯编码的不统一,编码的不统一形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未来要实现追溯系统的互联互通,统一编码是关键,并且要采用与国际一致的、被行业广泛应用且成熟的编码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追溯系统的互联互通,才能实现全链条追溯和全球追溯。相信企业会从过去几年追溯试点建设中,吸取经验,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推进我国追溯编码与国际接轨,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我国产品的出口。
追溯数据的分享将尤为关键
追溯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有效性是确保有效追溯的前提,追溯数据的分享对于建立全链条追溯具有重要意义。追溯数据分为多种,一方面可以分为内部追溯数据和外部追溯数据,另一方面可以分为主数据、交易数据和事件数据,企业采集和记录的追溯数据并不意味着要与供应链各方全部分享,因此追溯数据分享机制的建立将是决定追溯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追溯分享机制要明确企业面对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如何分享追溯信息,分享哪些追溯信息,追溯信息泄密的法律责任等,从而既能保证追溯链条的完整,又能保证敏感信息得到保护,不影响企业的经营。这就需要国家法规和技术手段的支持。追溯分享机制的建立将使供应链各方更有意愿共享追溯信息,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国追溯数据的统一共享交换机制,才能实现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追溯信息的互通共享。
追溯工作下一步的着力点
保障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一套完善的保障体系。在这个系统工程中,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事后补救”的一种方法,起到尽快查找到问题并阻止问题进一步恶化的作用。食品安全追溯在发挥事后补救作用的同时,还能够找到责任方,从而促进保障体系的完善。
加快出台追溯法规
国家层面应该尽快出台追溯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追溯对象、追溯信息、追溯环节、追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追溯数据分享和保护的机制等相关内容;特别是加大对提供虚假追溯信息行为的惩罚力度,保障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通过顶层设计,建立责任清晰、环环相扣的全供应链追溯体系。
加快制定相关追溯标准
追溯标准的完善是建立有效追溯体系的基础,亟需从国家层面制定追溯标准体系,规范编码规则、接口标准、数据标准、追溯数据共享标准等,为全国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标准支持,结束目前追溯系统各自为政的状态。
特别是追溯编码、追溯数据、数据交换标准的统一,是确保追溯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全链条追溯的关键。追溯编码要采用与国际一致的编码体系,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利用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各行各业广泛应用的编码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追溯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追溯工作的有效性,进而实现全国乃至在全球的追溯。
明确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各方职责
明确追溯体系建设中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各方的定位和责任,实现食品安全追溯的社会共治。总的原则是:政府提要求、出法规、定标准、抓监督;企业按要求实施,第三方作认证,消费者倒逼。
政府:出台相应的追溯法律法规、标准和监管措施等,履行好引导和监管职能,督促企业确保追溯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一致性和有效性。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之后,负责启动预警和应急措施,必要时发出召回指令。
企业:食品追溯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在国家法规标准的前提下,采用适合的追溯技术并建立追溯体系,尽量采用信息化技术,以提高追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追溯系统可以自建,也可以采用第三方追溯平台和政府追溯平台等方式。
其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大对企业追溯法规和标准的培训力度,帮助企业理解法规和标准要求,推动会员企业提高建立追溯体系的积极性,组织会员企业分享追溯最佳实践案例,促进行业整体追溯能力的提高。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追溯认证服务,确保追溯体系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技术机构加强追溯技术研发,降低追溯成本和提高追溯的准确性。消费者关心追溯,查询追溯信息,购买可追溯的产品,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
加强供应链各方协作
食品原料的多样性、食品链的复杂性决定了追溯的难度。每个企业都应具备内部和外部追溯能力。实施外部追溯时,需要供应链上各方的密切配合,各方遵循“向上一步、向下一步”的追溯原则,即每个企业只要向上溯源到产品的直接来源,向下追踪到产品的直接去向即可。实施外部追溯时,各方都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编码、载体和数据交换标准,记录和共享确保供应链追溯的关键信息,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全链条的追溯成功。
发展追溯技术降成本
鼓励和支持诸如条码技术、RFID技术、区块链技术等追溯相关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切实降低追溯成本,提高追溯效率。此外,有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产品包装化,为追溯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提高企业积极性
加强追溯法规的宣贯,提高企业履法意识;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追溯体系,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相结合;政府追溯平台进行统筹规划,追溯核心功能采用统一的编码、数据、交换等标准建设,以确保平台间互通共享,向有能力自建追溯体系的企业开放数据接口,保证企业在一个平台上填报追溯数据,多个平台可以查询,切实减轻企业录入数据的负担;鼓励和支持追溯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通过技术手段降低企业追溯体系建设成本;出台追溯数据共享机制,确保数据有效共享;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鼓励消费者购买可追溯产品。
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今天,在“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国家战略背景下,在以高质量发展来建设经济体系的战略目标方向下,我们相信随着食品安全追溯法规的日益完善、追溯标准的陆续出台、追溯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责任主体意识的逐渐加强;消费者安全意识的日益提高,及各方开放合作意识的日益增强,食品安全追溯的社会共治格局最终会实现,我国追溯体系建设将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不断发展,迈上新台阶。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张成海
《条码与信息系统》2018年第1期总第143期